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就业先进工作单位”称号,2021年被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评为“全国百所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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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作者: 时间:2018-10-31 点击数:

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1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3

第三章 学 生………………………………………………5

第四章 教职工………………………………………………7

第五章 组织机构……………………………………………9

第六章 外部关系……………………………………………19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20

第八章  附 则………………………………………………21

  …………………………………………………………23

 


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称学校)最早溯源于1952年江西农学院中技部。1956年以中技部为基础成立南昌畜牧兽医学校。1958年南昌畜牧兽医学校与江西省农业干部学校、江西省农经学校、江西省农业机械学校四校合并成立江西农校。1968年江西农校停办。1980年设立江西省畜牧水产学校。2003年更为现名。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农业、面向社会,以服务“三农”(即农民、农业、农村的简称)为宗旨,以社会对农业职业人才的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江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办学发展道路,确保教学质量,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创建具有现代农业特色、体现农业职业教育先进水平的高等职业院校,为构建我省农业职业人才的现代教育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简称江西生物职院,英文译名为Jiangxi Biotech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译名缩写为JXBVC。

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是江西省南昌市南莲路608号。官方网址是http://www.jxswkj.com

第三条  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西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上接受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学校接受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评估。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推行民主管理,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第六条  学校秉持修身、敬业、求实、创新的校训,坚持服务“三农”、注重内涵、适度规模、突出特色、打造品牌的办学定位,以创建省内一流,国内有影响的高职院校为办学目标,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谋发展,以特色树品牌,加强内涵建设,立足农业,服务江西,面向全国,大力开展社会服务和技能培训,培养适应生物科技领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为辅。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非全日制教育主要形式为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校立足大农业,以畜牧、水产养殖、园林、农业生物技术应用类专业为主体,涵盖计算机技术应用、经贸、机电等学科,多专业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标,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坚持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培养途径,深化工学结合培养方式,注重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者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法人地位,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学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推动学校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系招生比例。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归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不被挪作他用。

(七)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获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学校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争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培养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和指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和争取社会资助等。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异议或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或进行其他类型学习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用)、分类管理制度。教师实行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或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岗、定编、定责,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用)、解聘、晋升和奖惩等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提供专业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以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培养教师实践能力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重点,着力于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的培养,积极为教师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兼职教师、名誉教授或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教学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原则,由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监督责任,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第三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

第四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研究、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一般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校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会议可视议题情况扩大参会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成员及人数设置可视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由民主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参与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查并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及奖励等级;对申报上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

(三)推动和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组织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四)对学校所办学术期刊进行咨询、评议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学术政策,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六)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七)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活动,承担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十二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大会。大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大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学校工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一般以系(部)为单位按一定比例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到两年。

第五十七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并通过学代会章程,监督学代会章程的实施。

    (二)筹备和召集学代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三)讨论和决定学代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选举学代会代表。

(五)对学校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代会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按照有关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代会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大会。大会期间,选举主席团主持大会。

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同学们迫切关心的问题,经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后确立,交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大会应当有2/3以上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学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条  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为学生会,由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节  教学系(部)

六十一  学校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是学校内设的教学组织机构。

第六十二条  教学系(部)的设置和调整应坚持精简高效、科学合理、务实灵活的原则,根据上级核准的数量和规格,围绕学校办学目标,按照有利于促进专业、学科发展,有利于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需要进行。

第六十三条  教学系(部)的职责是:

(一)做好专业发展规划。负责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二)负责各专业各班级日常教学管理,落实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评价,教学竞赛等活动。

(三)负责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学习的开展,日常管理及业务考核等。积极组织教学研讨、课题开发、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活动。

(四)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日常管理、班主任管理等工作。

(五)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四条  各系(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校长聘任。系(部)主任全面负责系(部)行政工作。

第六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联席会是系(部)的决策和议事机构,由系(部)正、副主任,党支部正、副书记组成。

系(部)党政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根据议题分别由书记或主任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外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专业、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办学、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等方式,多渠道开展校企深度合作,推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校友是学校发展的见证人、学校精神的传播者、学校声誉的塑造者,也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作为校友与母校间的桥梁与纽带,负责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主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各类奖助基金及其他办学经费,依法接受各类捐赠,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一切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和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徽志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校园功能与环境,科学规划并开展基本建设,合理配置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注重和谐平安校园建设,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八章 附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主要标识色为象征永恒的天蓝色(C100/M5/Y0/K0)。

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中心为手绘富动感的“生”字,又寓含“生物”汉语首拼“S”“W”和“牛”的意象,下方“1952”代表学校始源年份,外围环绕学校中英文名称。学校中文名称为华文隶书,英文译名为专用标准字。(见附件一)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学校中文名称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蓝底白字。(见附件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中央印有学校徽志,正下方为学校中文名称。徽志和字体均为白色。(见附件三)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8日。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主管部门审核,报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章程委员会依据本章程规定,建立、完善和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作为章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章程委员会的具体事宜。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学校徽志

 

 

附件二:学校徽章

 

 

教职工佩戴

 

 

学生佩戴

 

附件三:校  

上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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