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就业先进工作单位”称号,2021年被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评为“全国百所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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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31 点击数:

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合格人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学院招生处、学工处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工处提出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参军入伍的新生,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来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否则以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院审核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到学院指定的部门报到、缴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犯学院纪律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开学后两周,未办理任何手续,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请假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院纪律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二天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超过二天至一周以内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后报系书记审批;超过一周以上报院学工处批准。

因病请假应提供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上述规。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成绩在60分以上者,该课程才算通过。考核评分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未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计分办法。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下一学期开学后可安排一次补考。若补考后仍不及格,毕业时可参加毕业清考。

经补考外,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超过该学年应学课程的1/3,除患病或有特殊困难外,原则上应予留级。

若毕业前成绩还有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缓考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以后送教务处统一安排。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允许学生在不影响所学专业课程的前提下,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院鼓励学生在校或寒暑假通过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选修课,在不影响正常学习情况下,经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还可以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生修读课程成绩,经学院批准部门审核同意并考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提升学生创新创业等方面能力,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获奖及发表相关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以及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实施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的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旷考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构成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补考或重修该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以60分计。情节极为恶劣的,可研究开除学籍处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所在系认定,教务处审核,可以予以承认,获得的课程成绩有效,该门课程不用再次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由系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学生未经批准不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书费、住宿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或不履行本人承诺,记为失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对失信学生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品德评定成绩视为不合格,可以给予取消评先评优、入团入党、参军入伍、担任学生干部、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资格、缓发毕业证书等处理;因失信造成不良影响或人身损伤、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荣誉称号予以取消。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或对某专业有特殊爱好者,转换专业后有利于发挥专长;

(二)学生确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学生有下列情形,不得转专业:

    (一)定向生;

    (二)入校一年以后;

    (三)国家规定的不能转专业的。

新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及专长提出申请专业转换,需转入系转出系辅导员、系主任审查并考核签署意见,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换一次专业。时间以省教育厅要求办理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经辅导员及所在系领导签字,报学工处,经学院批准后,最长可保留学籍3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待遇。休学期限以一学年为单位;在校学习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二)学生经批准休学创业,可保留1—3年学籍。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三)怀孕、生育者;

(四)因游学、跨境学习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提供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若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处理,未参加保险的费用自理。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人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而又未能与学院取得联系的;

(五)超过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班主任提出建议或者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学生退学后,退费标准参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退学的学生,一周内必须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有课程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含开除学籍学生),学院发放肄业证书;

(三)学习未满一年的学生,学院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补交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后要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自入校至毕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能补办,经本人申请,登报挂失后,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