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就业先进工作单位”称号,2021年被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评为“全国百所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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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8-10-31 点击数:

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制度,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和《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学术信誉,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成员及人数设置可视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由民主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应在任期届满的一个月前完成。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学院科研处。秘书处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通过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

(三)因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根据空缺名额性质以及以上规定进行推荐(或提名)、补选。

第十条 根据需要,在学术委员会届期内校长可提议增补个别委员名单。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参与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查并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及奖励等级;评审、验收学校科研和教研项目;对申报上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

(三)推动和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组织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四)对学校所办学术期刊进行咨询、评议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学术政策,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六)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七)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活动,承担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做出决议时,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公示期间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该委员应予回避。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学术委员会会议有关事项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