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保证对学生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监察室、学工处、教务处、团委、校学生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专家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申诉受理后,与事件相关的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系领导可列席参加。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院监察室(办公室成员由监察室、学工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四)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范围
受理学生对受到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等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有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八条 申诉处理要求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申诉人撤回申诉外,应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二)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理。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如有与申诉事件直接关联的,应予回避。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学校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