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就业先进工作单位”称号,2021年被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评为“全国百所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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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10-31 点击数:

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纪违规,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抄袭、篡改、伪造研究成果或买卖论文,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发表、发布不利于学校和个人、集体的言论或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造成打架但未致人受伤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人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人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谩骂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九)凡作伪证,制造假案,干扰事件正常调查、处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在校内违规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他人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让本校人员或校外人员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让本校人员或校外人员留宿,发生物品钱财丢失者,留宿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异性未经管理人员允许强行进入公寓或带异性进入公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不按时归宿,一周超过两次,一月超过五次或无正当理由彻夜不归一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就寝后大声喧哗、打闹或听放音响等设备,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破坏公物,除根据其对公物破坏的程度予以相应的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德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酗酒,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参加、组织赌博、吸毒或提供赌博、吸毒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包括各种闭卷测试和实习报告等)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有下列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替代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方式作弊,行为严重的;

    (二)态度恶劣、恐吓、打击、报复师生。

第十九条  实习生违反学校及实习单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诚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失信而导致他人人身伤害、对其他个人或集体发生较严重经济损失,予以记过处分;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导致损失无法挽回的,予以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给予纪律处分者,取消参加院、系各种评优和各类评奖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违反纪律曾受过一次处分,继续违纪时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一般情况下,由系(部)审批,报学工处备案。

    (二)记过以上处分,由系(部)提出意见,学工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所有违纪处分决定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下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各系(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应在事发后一周内提交处理意见;复杂事件一般在事发后两周内提交处理意见。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部)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工处召集相关系(部)负责人协调处理。

    (六)必要时,学工处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均由学工处归入学院学生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毕业离校时,处分决定不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

    (八)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由本人签字领取。

      第二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部)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处理失当的应立即纠正,对无理取闹的学生或家长进行说服教育,不听劝阻者,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有权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学院申诉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学院复查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经考察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予以解除。

(一)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处分解除证明表,由班主任签字后,经所在系审批予以解除,并报学工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处分解除证明表,由班主任签字后,经所在系提出意见报学工处,学工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